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91民初529号
原告:湖北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桔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62730435L。
法定代表人:何爱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7917606P。
法定代表人:金加灶。
被告: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永兴路建设大厦会信用代码91330324145372868P。
法定代表人:董国林。
原告湖北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永嘉县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江**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青春
人民陪审员 蔡海林
人民陪审员 邹卫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