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钢高新技术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刘振国。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江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湖北江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江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江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湖北江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