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

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6140号
原告: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072646193E。
法定代表人:周琼琼,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斌,湖南商管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301202110289808。
被告: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正清路4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PY5L6F。
法定代表人:刘定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3元,减半收取1006.5元,由原告怀化市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李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