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26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701-702。
法定代表人:李晓彬,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6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上诉人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9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劳务关系,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