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49878号
原告:***,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越华路2号5栋70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1429G。
法定代表人:李晓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来,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莉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1月22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8000×2);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19720.93元【2×(8000+8000×5/21.5)】;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8000元;4.判令被告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社保和公积金;5.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2月28日就职于被告处,担任安全员主管职务,每月固定薪资8000元。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支付原告2020年1月23日至2020年2月28日期间工资,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被告于2020年2月28日违法解除了与原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系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原告在入职前已经明确告知其年龄、户籍等基本情况,被告对此均表示接受和认可,并希望与原告长久合作。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向福田区南园街道办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办公人员以原告年龄已超过60岁为由,拒绝受理,要求原告前往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材料,被无理拒绝。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一、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案涉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二、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三、根据被告查询,原告系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员工,其应当向汕头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主张相关权利;四、案涉工程并非被告中标,被告不可能因该项目与原告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五、直至2020年2月13日原告已年满60周岁,其不可能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六、征缴住房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范围,原告无权就此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相关权利。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依法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三份微信聊天记录及两个微信群聊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对方的备注名称分别为“智联19119蔡工(深圳越升建筑)”、“谭贺新(南园项目经理)”、“崔友军(南园项目安全员)”,微信群聊名称分别为“南园工地照片群”、“越升建筑南园街道雨污分流项目”。其中载明“智联19119蔡工(深圳越升建筑)”出面招聘原告为项目安全员主管,原告受聘前往南园街道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工作。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自行备注“谭贺新(南园项目经理)”为焕升公司项目经理。
2020年1月23日,案外人李英娟向原告转账15744元,交易附言“工资”。原告称系被告支付的截止2020年1月18日的工资。
经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南园街道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为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原告称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实际上是一套人马。经查,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于1995年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李灿升。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抑或其他合同关系,且原告对“谭贺新(南园项目经理)”的自行备注内容及南园街道城中村雨污分流改造项目的中标施工单位信息均显示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系深圳市焕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且两家公司均系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综上,原告未能证明被告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其对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乐艺
书记员 谢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