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555号
原告:深圳市南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元山B区综合楼B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YEB2XY。
法定代表人:黄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园,广东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新兴社区梅林路133号荔园阁二期B栋10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41429G。
法定代表人:李晓彬。
原告深圳市南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南龙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越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聂海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