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波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宇波智能股份有等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渝05破申258号
2020年5月28日,申请人深圳市宇波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波公司)以被申请人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中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审查过程中,中奥公司请求转为申请破产重整,宇波公司变更请求为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中奥公司登记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集中管辖部分破产案件的批复》(法〔2019〕285号):“二、同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破产案件:全市区县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据此,本案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中奥公司多笔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中奥公司尚有存量资产及待开发土地,通过引入投资等方式,可能重新获得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继续进行工程建设的能力,其申请破产重整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故对中奥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中奥公司于2010年8月2日注册登记,登记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川区分局,住所地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洛阳溪街**4-4至4-7。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贰级),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凭资质证书执业)。 2018年11月6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0107民初95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中奥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支付宇波公司工程款750000元,保证金100000元,质保金7978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548.96元。调解书生效后,中奥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宇波公司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中奥公司尚有96件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标的为204783958元,中奥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银行账户等均被法院查封,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奥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中奥公司认可与宇波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认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20年8月19日,重庆渝矿海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关于中奥城项目的投资意向书》,载明其有意对中奥公司开发的中奥城项目进行投资,预计投资总额为150000000元。 中奥公司做出的《重整计划草案》载明,公司现有资产价值321007931元,负债合计274303834元,现有资产大于负债,不能清偿债务的原因是因涉强制执行导致公司资产被全面查封无法变现。公司尚有未开发土地,通过招募投资人,待土地开发完成后公司资产价值将大幅提升,建成的房屋变现后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重整思路是通过引入投资人的方式,继续经营,将未开发的土地进行开发,通过重整能够大幅提高清偿率。
受理深圳市宇波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对中奥联合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陈 唤 忠 审判员 上官俊峰 审判员 谭 学 兰
书记员 陈 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