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152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波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茶光路波顿科技园B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51778980。
法定代表人:刘昭。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宇波智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远合同纠纷二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3337、122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154208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工商、证券、车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查证后,仅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零星存款,本院未作扣划。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