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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冈某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能源科技(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1民初1059号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冈某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黄冈某乙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团风县(湖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能源科技(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某公司,一般代理。 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某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能源科技(湖北)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