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民终8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商住中心127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树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3民初16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予立案。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承担(***已实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9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