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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伟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执行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0111行审90号 申请执行人:长某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长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24年7月5日作出的雨人社监理字﹝2024﹞第S2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因被执行人深圳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存在拖欠***、***等66名农民工工资共计688815元的行为,长某局于2024年7月5日对其下达了雨人社监理字﹝2024﹞第S2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支付***、***等66人工资共计688815元。 本院认为,长某局作出雨人社监理字﹝2024﹞第S2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被催告后仍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长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某局作出的雨人社监理字﹝2024﹞第S2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被执行人深圳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等66人工资共计688815元(具体名册及拖欠工资金额见附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运达三期装饰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拖欠工资(元)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拖欠工资(元)1***3624221978010951141244634***林41162820031123155560922***4312261986070736121453135完***41272519670906111X59783***里4301221976071169111082736***41272519860125113X94284刘某43242619781101801X1216137***34128119900618101780705***45212719740808271X1310338刘某产412725197904161110102696***43072519791127801X1464539***41272519900420113998557***3624221989122740131274540***41272519821027065972428***4307251979062687141525841***4301241991040886749729***430122196803076991704042***杰4127251995041215571465010***杰412725198910141532687643***4127251971081511141550011***3624221964110451171328944***4127251991011915181505512***3623291976012203381404645***杰4127251990053015101594913王某5137011983072811121086746***4127252003011711111707314***430124200509028691791847***帅4127251991052211121511315***胜4324261974101880181091748***4127251996050415131643116***430725198109198017923349***362422197306284014355017***4307251991041683151138950***4312261984030236131317418***513701198112227255726351***山412725197104011536948919***5137231983082376561847152***430721198111165219556220***430124198407108674609153***430721197808055234514821***4127251992100912171156054***430721198909265235406322***4127251984041415131193055***5137231994121776351113923***4127251995100315151097456***5119231997061876351095424***4127251964030615121440357***51372319950606763X1072525***4127251965070211361440358***5137231995021576381126826***4127251990011815151373259***4217251993020915131138927***4127251989062811371335960***4127251990091115541156028***4127251976051011181221761***412725198310090655724229***4127251989042915181144662***412725197610051813712830***4127251996041415121138963***412725199205191918712831***412725199401251519609264刘某412725199208141510732032***412725197312271519597865***博412725199004041534698033***争412725197710301517609266***4301241982030686904628总计(元)688815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