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112民初11095号
申请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张**,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
原告湖南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2日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3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和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查封、冻结的财产以申请人湖南省********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为准)。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有限公司预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