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2360号之一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双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负责人:朱向平,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好,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文。
被告:深圳伟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
被告:河南林桂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鲍启生。
被告: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新街镇。
法定代表人:吴学平。
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双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伟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河南林桂亿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德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双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双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绍兴市上虞区双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洪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