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64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丁家渡村0901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崇阳、申振(实习),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伟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MNA1H。
负责人:李国顺,任公司经理。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倚健,广东圣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伟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不明确,待明确后可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9.66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