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民初451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求是,湖南芙蓉(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深圳伟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同泰总部产业园厂房2栋同泰时代中心A座608福海街道同泰总部产业园厂房2栋A座607、608。
法定代表人:李国顺。
原告***与被告***、深圳伟腾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建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蓉蓉
书 记 员 罗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