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4民初2226号
申请人:上海某某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F3A36。
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申请人:常州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金水岸A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84999448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海某某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89462.56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付,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价值389462.56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