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23民初237号 原告: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副2号楼1号楼。 法定代表人:魁英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瑚,青海正坤律师事务所。 被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 主要责任人:***,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木里煤田生态环境保护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准许撤诉理由),现原告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33.00元,减半收取计6816.50元,由青海九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多杰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才让 山知 书 记 员 德格尔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