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3民初5891号
原告:***,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高寨镇***村1号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
被告:***,男,1984年9月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蔴莲村李家沟108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1号楼112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按减半数额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