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民终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穹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敦煌路17号正信苑1号楼正信大厦6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PRBE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167号1号楼112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3MA752QK7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穹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2)甘09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穹科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穹科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穹科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上诉人***穹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