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4民初8198号
原告:北京国益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国益凯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益凯达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益凯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