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吉某公司、中冶某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4904号 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25号泰然苍松大厦十三层1301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2901D。 负责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福瑞路1号立新湖创意园2号楼1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1TQ1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冶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金湖社区翠荫路38号D栋3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QD1E6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安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缴费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