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6民初1005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伏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厦村社区桂新三路3号二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J4F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68号桥头股份有限公司C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1TQ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伏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