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伏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6民初1005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伏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厦村社区桂新三路3号二单元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CJ4F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68号桥头股份有限公司C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1TQ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伏枥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中冶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