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民终8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钟某,男,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原审第三人钟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8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依据尚未生效的判决书的内容认定本案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认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是错误的。虽然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6行初113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的诉讼请求,但***已提起上诉,该案目前正在二审中。上述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应当撤销尚未有终审结论,一审法院根据尚未生效的他案判决书来认定本案事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认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6行初1132号行政判决书己就案涉加装电梯的表决人数即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该问题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认定也是错误的。案涉电梯加装的表决人数只有佛山市南海区**路**号**幢**房楼梯间13户业主表决同意,这一表决人数仅仅符合《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规定,但该规定并不符合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中并没有“本栋(梯间)建筑物”相关文字内容,对表决人数没有作出限定。《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大大缩小了应当参与表决的人数。2021年8月24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业主表决比例变化的通知》,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将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本栋(梯间)建筑物”的相关文字内容,这说明加装电梯的表决人数不能限定在“本栋(梯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这一范围。另外,《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只是政府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在(2022)粤0606行初1132号案中申请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案正在审理中,该问题尚无定论。3.一审法院既然以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却没有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程序处理不当。(二)即使佛山中院二审驳回***对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以此驳回***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行政诉讼案件审查的是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这与本案的侵权纠纷存在的争议焦点并不相同。即使佛山中院在行政诉讼一案中判决驳回***的上诉请求,也不等于各侵权人的施工行为就是合法的。1.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是认为***等人申请加装电梯的行为符合城市规划,并不能据此认定***等人进行电梯施工的行为合法。2.《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仅是对加装电梯的申请资格作出的规定,这只是一个入门的程序,并不是说只要符合该条规定,就一定可以获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获得规划批准,还需要别的审查条件,如提交申请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加装的电梯井需要占用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土地、改变原来的规划用途的,就必须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如果没有经过上述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这一占用土地行为就是违法侵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停止侵权行为。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小区的道路、绿化也不是市政道路、市政绿化,也不属于政府所有,政府对这些土地的使用无权作出任何实体处理,即使作出,也是无效的,政府的行为也会构成侵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能成为一小部分人非法占有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土地的合法凭证。(三)***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占用小区共有土地的行为经合法程序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等人的行为明显构成侵权,法院依法应当支持***的诉讼请求。
***、***、***、***、***、***、***、***、***、***、***、***、***、***、***、***、***、***、某某公司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户加建电梯工程的施工,将已经施工破坏的道路、绿化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号**幢**房**楼**楼。该楼栋共有8层,从第二层开始至第八层为住宅,每层2户住户,楼栋共有住户14户。***、钟某是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204房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74.12平方米,该楼栋其他各业主为***、***、***、***、***、***、***、***、***、***、***、***、***、***、***、***、***、***,该楼栋的总建筑面积为2144.88平方米,同意加装电梯的住户共13户,即***、***、***、***、***、***、***、***、***、***、***、***、***、***、***、***、***、***,该13户住户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共计1970.76平方米。2021年12月3日,***等13户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房住宅楼业主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审核手续,并提交了以下申请材料:《佛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类)申请表》、设计方案文件及图纸、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房产证及身份证、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与相关业主进行协商的书面材料、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材料。上述材料中的《加装电梯同意书》显示,对于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房住宅加装电梯已经签名表示同意并参与申请加装的有:203、303、304、403、404、503、504、603、604、703、704、803、804号房业主,未签名同意加装电梯的只有204房业主即***及钟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下属的南海分局于2021年12月6日对上述加装电梯的申请予以受理。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受理后,经初步审核后在项目现场、小区出入口、属地居委会公示栏以及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自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3日,公示内容包括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征求本栋(梯间)全部业主的意见,并取得梯间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证明文件;加装电梯建筑设计方案。公示期间***提出了书面异议,认为加装电梯没有取得***的同意,侵害了***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且对加装电梯的设计方案等均有异议,并表示案涉加装电梯应该经小区全体业主表决同意。2022年1月5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对***等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作出《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户加建电梯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认为案涉电梯加装申请在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3日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反馈意见。根据《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以书面协调形式达成解决方案,沟通协调后再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审批。2022年5月20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申请方业主代表、异议方即***、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区住建部门、市监部门以及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调解,申请方、施工单位、区住建部门、市监部门及社区等部门均派代表参加协调会,但***拒绝参加,故协调未果。2022年6月15日,***等13户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房住宅楼业主再次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审核手续,提交申请的材料与2021年12月3日提交的申请材料一致,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次日受理后,经审查于同年6月20日作出《关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户加建电梯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前公示结果的报告》,认为对案涉许可,已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规划批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征求本栋(梯间)全部业主的意见等,公示地点在建设项目工程现场、项目所在居委会公告栏,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3日。公示结果为:公示期间收到***的反馈意见,并于公示后针对加装电梯审批流程、设计方案、电梯影响向自然资源、住建等多个部门发起信访,部门均已回复。审批部门于2022年5月20日上午召开项目协调会,反对方204户拒绝参加,并发起协调会违法违规的信访,已回复。申请方已提出后续的协商解决方案:赔偿204户2万元,但维持原报建方案。204户坚持该项目审批违法违规,加装电梯业主同意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坚持反对意见,认定项目不存在协商的基础。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公示结束后没有收到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听证申请。2022年6月21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向加装电梯申请方业主核发案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同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批后公告。***不服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遂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10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0606行初11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佛自然资通〔2021〕88号《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业主表决比例变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为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应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即业主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另查明二,(2022)粤0606行初113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了:“本案中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房住宅楼共有住宅业主14户,其中204房业主即***反对加装电梯方案,其余13户业主均表示同意加装电梯,参与表决的业主户数为13户,超过本栋(梯间)住宅全体业主户数14户的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业主中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户数为13户亦超过了参与表决业主户数14户的四分之三。面积方面,经核算参与表决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为1970.49平方米,超过了本栋(梯间)住宅总建筑面积2144.61平方米的四分之三,符合法定的比例要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及钟某主张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并没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仅仅依据该栋楼房一幢13户业主的表决结果,就作出同意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而***、***、***、***、***、***、***、***、***、***、***、***、***、***、***、***、***、***、某某公司根据违法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的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活动也是违法和侵权的,损害了***及其他业主的权利,依法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分析如下: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本栋(梯间)房屋全体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本栋(梯间)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2021年8月24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关于〈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业主表决比例变化的通知》,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将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表决比例进行了调整。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06行初1132号行政判决书,已就案涉加装电梯的表决人数及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了认定,在本案的已查明二中作出了表述,不再重复。该问题的认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妥,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亦据此及其他认定的事项作出上述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提出的包括撤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内的诉讼请求。故此,***、***、***、***、***、***、***、***、***、***、***、***、***、***、***、***、***、***根据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案涉楼宇加装电梯工程交由某某公司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程序合法。***要求停止案涉加装电梯工程的施工、恢复道路、绿化原状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作缺席判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行初1132号行政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6日作出(2023)粤06行终1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现均已生效。
另查明二,(2023)粤06行终160号行政判决中作出以下认定:1.“市自然资源局的颁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2.“关于同意加装案涉电梯表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桂城花苑路7号一幢03、04楼栋共有住宅业主14户,登记业主19人,总建筑面积2144.88平方米。同意加装电梯业主共13户,18人,专有部分面积为1970.49平方米,占比分别为93%、95%和92%。参与表决的业主户数、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均超过该楼栋主业户数、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的四分之三。参与表决业主均同意加装电梯,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数、专有部分面积数为参与表决业主和专有部分面积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标准,亦满足《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求。”;3.“关于案涉加装电梯使用土地问题。案涉电梯占地2.3米×2.5米=5.75平方米,建设在所在小区共用宗土地上,市自然资源局在作出案涉许可前,通过在网站发布、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征求小区业主意见,除***外,其余业主并未提出异议,市自然资源局据此认定加装电梯占用土地的行为不违法。该做法有利于促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利于旧楼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以***等人在案涉楼栋加装电梯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其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为由,主张***等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本院认为,对于***等人在案涉楼栋加装电梯行为的表决人数及比例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问题,已生效的(2022)粤0606行初1132号行政判决书及(2023)粤06行终160号行政判决书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根据上述生效行政判决的认定,关于同意加装案涉电梯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法、有效。***等人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案涉电梯加装工程交由某某公司施工,合法有据。同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电梯加装工程施工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何种损害及损害的程度。***主张***等人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