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2执5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辛家庙街道广安路3619号1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LGW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物产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高新区御龙瀚府小区第15幢901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6720794873。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物产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2民初26693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321390.06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执行回案件款41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已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现被执行人河北物产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足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2执557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