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

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与中网电投(浙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2执5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辛家庙街道广安路3619号1号楼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LGW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网电投(浙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兴路1451号6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32290737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长安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网电投(浙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12民初26706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4242433.8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现被执行人中网电投(浙江)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足额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112执557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