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江汉执字第00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裁字(2013)第45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返还转证费用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