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合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2801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台**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湖**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项目总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合联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