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21民初130号
原告: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昆仑大道西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OMA758QG6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府前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93773075M。
法定代表人:邹璟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龙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45元,减半收取计5022.50元,由青海强森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春 香
审 判 员 李 斌
人民陪审员长 寿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尼玛尖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