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827号
原告:甘肃省浩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原县金龙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省浩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圣越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甘肃省浩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浩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浩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7元,减半收取计11253.5元,由甘肃省浩建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