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嘉美智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4民初2965号 原告:山东嘉美智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与北外环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广州路与孝河路交汇鲁商中心B03栋26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嘉美智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明确表示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称其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不再继续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嘉美智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雷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