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2405号
原告: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鲁商中心B03栋2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017188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中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海关路与长安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74533022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山东中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6000元财产,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中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980元,由原告金工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相松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