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6369号
原告:深圳市***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新世界商务中心1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810013。
法定代表人:唐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明,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含,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宝能汽车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1008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E7EF65。
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耶慧,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802用代码91440300MA5FBHY455。
法定代表人:管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燕,女,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被告:深圳宝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深业物流大厦****030055716984XA。
法定代表人:孙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深圳市***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德公司)与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汽车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供应链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公司)、深圳宝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物流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明、刘子含,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耶慧,被告宝源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宝能投资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四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102万元及利息2076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自各笔保证金应返还之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保证金40万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算,保证金10万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算,保证金30万元自2021年3月1日起算,保证金22万元自2021年4月26日起算);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庭审中,原告明确放弃对担保费的主张,并明确要求被告宝能汽车公司承担主债务,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作为与被告宝能汽车公司隶属同一集团的公司且是被告宝能汽车公司指定的招投标管理和接收投标保证金的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宝能投资公司、宝源物流公司在未实缴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相关事实
一、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就HPC超算中心项目四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参与服务器设备标段及Infiniband交换机标段的投标。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9日分别将10万元投标保证金、40万元保证金汇至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即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账户。原告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中标通知书,但后续未签订合同。根据招标文件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函第10条之约定,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签订合同。
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就服务器框架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参与投标。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1月18日将30万元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即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账户。招标项目于2021年1月20日开标,原告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2.5条之约定,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应当在定标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就网络设备框架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原告参与投标。原告按招标文件要求于2021年1月18日将22万元投标保证金汇至招标文件指定账户即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账户。招标项目于2021年3月26日开标,原告未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1.5条之约定,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应当在定标后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
以上投标保证金合计102万元。
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对原告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10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二、被告宝能汽车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告宝能投资公司(认缴出资额990000万元、持股比例99%)、宝源物流公司(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持股比例1%)。被告宝能汽车公司2020年8月14日的公司章程载明,各股东应于变更登记10年内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三、2021年7月23日,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和交易》,载明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确认截至2021年4月30日对原告的应付款项为102万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依据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双方之间形成招标投标买卖合同关系,投标文件为规范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理应遵守。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如原告中标的,应在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10日内签订合同;如原告未中标的,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应当于定标后20个工作日或1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宝能汽车公司对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102万元的诉请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宝能汽车公司无合法理由未能如期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合计102万元,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从逾期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保证金40万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算利息,保证金10万元自2021年1月15日起算利息,保证金30万元自2021年3月1日起算利息,保证金22万元自2021年4月26日起算利息未超出本院认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虽非招标人,但其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发出的询证函中已确认了欠款事实,该行为视为债务的加入,原告主张被告宝能供应链公司对被告宝能汽车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未超出本院认定的责任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宝能投资公司、宝源物流公司的法律责任问题,原告主张该两公司未实缴出资,为股东出资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且主债务未经判决、执行终结,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六条的精神,不应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加速出资、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该两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诺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0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83元,由原告深圳市***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3元,由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原告深圳市***诺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2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宝能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能汽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12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