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15158号
原告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3号富奇创意大厦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11725E。
法定代表人侯开勇。
委托代理人李伟锋,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娟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33、1035号计生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4408R。
法定代表人许丽燕。
原告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深圳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毛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叶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