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朗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宏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3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朗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33、1035计生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4408R。
法定代表人:许丽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涛,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宏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南3号富奇创意大厦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11725E。
法定代表人:侯开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锋,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子,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安中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205号中交一公院科技产业园1幢6层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73729932。
法定代表人:张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仰韬,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林,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轩公司)、西安中交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7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驳回宏轩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宏轩公司、中交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第二项认定的劳务损失费24万元,前后逻辑不通,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中第三、四项认定搭建板房人工及建筑材料费83200元、项目部办公用品费22980元无事实依据。三、中交公司单方解除专业分包合同的违约行为导致宏轩公司造成的损失,中交公司应承担直接责任与主要责任。
宏轩公司辩称,一、宏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前期进行搭建工人宿舍、修建办公室等必要的准备工作。二、我们组织的工人并非全部都在员工宿舍住宿,部分工人原本就在外面租房。三、朗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合同解除具体时间,其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告知等待朗利公司通知,直到2019年11月6日。在这期间,我们也主动向朗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适当赔偿一些工人工资和建宿舍的费用,白芒街道也曾有过调解,并保存了相关影像资料。朗利公司以没有开工为由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四、部分急着回家过年和要工资的工人,由于资金紧张,就付了一部分工资。关于工人签名,农民工不像大的正规的公司,每个人都有工资卡,宏轩公司也没什么钱,所以就没全部在一起发工资,只是集中了几个工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发了几次工资。在发放工资前,我们公司几个人和班组长都以不同方式垫付部分工资,所以最后签名,有的是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和朋友、亲戚代签的,当时我们也对他们代签的人作了交代,谁签名谁负责,不能让工人回来闹事,工人也没因工资问题而发生矛盾。
中交公司辩称,一、同意朗利公司的第一项上诉理由,宏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提交的工资表中的劳务人员已经进场且专为涉案工程待工,双方均确认涉案工程仅开始了准备工作,并未实际开工,宏轩公司的劳务损失不可能达到24万。二、同意朗利公司的第二项上诉理由,但涉及的损失应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原则各自负担。三、不同意朗利公司的第三项上诉理由,本案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朗利公司违约履行及违法分包所造成,中交公司对此毫无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宏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前海铁石片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劳务分包合同》;2、朗利公司向宏轩公司支付9月、10月项目劳务工程款102万元;3、朗利公司向宏轩公司支付工人宿舍修建的板房人工费、建筑材料费共计83200元(计算标准:260㎡×320元/㎡);4、朗利公司向宏轩公司支付项目部办公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办公桌、茶几、木椅子、办公椅、铁床、空调)费用共计22980元;5、朗利公司向宏轩公司支付欠款利息20956元(以上述欠款总额11261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4.9利息为20956元;6.朗利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鉴定费、强制执行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0日,朗利公司作为承包方、中交公司作为发包方,双方签订《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中交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前海湾、铁石水源两个片区的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包括22个子项目分包给朗利公司;朗利公司承包范围22个子项目中包括铁钢水库排洪河综合整治工程和机场南排渠综合整治工程的电力管线迁改工程,朗利公司负责工程的工作内容为采购、施工、竣工图编制、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及应由朗利公司完成的其他工作;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监理颁发的实际开工令为准),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约定合同价为6237万元(暂定价);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2018年9月1日,宏轩公司作为承包方、朗利公司作为发包方,双方签订《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朗利公司将其专业分包的位于深圳市××前海湾、铁石水源两个片区的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中,铁钢水库排洪河综合整治工程及机场南排渠综合整治工程土建部分劳务分包给宏轩公司;宏轩公司负责工程的工作内容为采购、施工、竣工图编制、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及应由宏轩公司完成的其他工作;开工日期为2018年1月1日(以监理颁发的实际开工令为准),计划完工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约定合同价为300万元(暂定价),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还约定了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
同日,宏轩公司向朗利公司出具《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不拖欠工人工资承诺书》,承诺:工人进场在3天内必须按规定填写进场登记表,初定工资报酬,工人必须亲自在进场登记表上签名确认等。
2018年9月2日,宏轩公司经朗利公司同意进入涉案工程场地进行搭建工棚等前期准备工作。宏轩公司、朗利公司双方均确认没有进行实际施工。
2018年9月6日,宏轩公司通过微信群向朗利公司提交一份参与施工人员名单,人数为12人。
2018年9月7日,中交公司向朗利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迁改专业分包合同的通知》,表明:根据双方专业分包合同第十五条违约条款15.1工期管理条款(15.1.3款)的规定,现决定终止双方签订的电力迁改专业分包合同,请朗利公司在收到通知1天内向中交公司出具书面确认,终止本合同工程的承包,由中交公司派出的新分包单位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
2018年9月8日,朗利公司向中交公司发出《复函》,表示朗利公司不接受中交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理由如下:一、中交公司没有履行提供产权单位审核通过的施工图纸、提供勘察资料和地下管线原始资料、组织过工程交底会议、监理和设计人员进场协调等关键性义务。二、朗利公司已竭尽所能履行合同义务,积极与供电局、设计院沟通,在无图的情况下做了一些保护措施,在没有勘测资料的前提下现场测出大量线路走向和深度,搭建临时设施,大量工人、材料、机械签约后已进场但无法开展施工作业。三、因没有审过的施工图,朗利公司无法与供电局签订安全协议,无法办理工作票,多数施工时不被许可的,朗利公司有权拒绝危险作业和野蛮施工。四、朗利公司决定,从中交公司发布此通知起,暂停该工程的工作,待中交公司给出合理答复后再另行处理。在此期间,我司进场的工人、材料和机械,全部原地待命等。
同日,朗利公司将中交公司向朗利公司发出的《关于解除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迁改专业分包合同的通知》及朗利公司向中交公司发出《复函》通过原、朗利公司双方微信群发送给宏轩公司。宏轩公司方在微信群中表示:刚建好施工营地,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等已准备好,随时等待朗利公司发令开工;宏轩公司支持朗利公司、听从朗利公司安排。宏轩公司、朗利公司均确认该微信群为双方建立的涉案工程施工协调群。
2018年9月10日,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新鸿辉彩钢夹芯板厂出具的收款收据,载明收到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前海铁石片区电力改造土建工地工人宿舍修建板房人工、建筑材料等260㎡×320元/㎡,金额83200元。
2018年9月11日,朗利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告知宏轩公司“……如果发现新电力施工你们可以文明口头警告他们,我们电力公司和中交合同未解除……”2018年9月13日,案外人深圳市长兴家私行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前海铁石片区电力改造项目部办工桌5张、茶几及木椅子1套、办公椅10个、铁床40张、空调5台款,合计金额22980元。
2018年9月19日,宏轩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向朗利公司报告,发现有人在铁排和二工区施工挖坑,宏轩公司已向现场施工方负责人告知已有涉案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在先的情况,并再次表示宏轩公司听从朗利公司方安排。
2018年9月26日,朗利公司工作人员在微信群中告知宏轩公司,已有律师前往中交公司住所地西安处理合同事宜,朗利公司在等回复,有消息会联系宏轩公司。
2018年10月17日,宏轩公司通过微信群向朗利公司提交一份参与施工人员名单,人数为85人。
2018年11月6日,朗利公司通过微信群向宏轩公司发出《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与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解除通知》,表示双方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2个子项劳务分包合同在2018年9月7日主合同解除时就宣告解除,愿意协商解决在9月1日至9月7日之间因签订合同给宏轩公司造成的损失。
一审庭审中,朗利公司与中交公司均确认,双方签订的《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已实际解除,但双方就合同解除时间有争议。中交公司确定的施工人员已于2018年9月中旬进入涉案工程场地施工。
另查,1.宏轩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9日,2019年9月5日由深圳市宏轩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劳务分包(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机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为劳务派遣(不含职业介绍及人才中介业务)。宏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具备劳务分包资质或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朗利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7日由,2019年8月20日由深圳市朗利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
2.宏轩公司主张于2018年11月6日,通过向亲戚朋友借款筹集资金,以现金方式,向涉案工程共85名管理及施工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000元的标准发放2018年9月、10月工资共计102万元,发放地点为各班组所在地;该85名施工人员在宏轩公司发放工资期间不得到其他工地务工,保持2-3小时内随叫随到。宏轩公司主张该85人有进场签到,但未提供相应的签到表或人员管理文件予以证明。一审庭审中,宏轩公司确认该85名施工人员分属5个班组,并未全部居住在涉案工程场地,均未与宏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
朗利公司主张,宏轩公司进行开工前准备搭设临时工棚,最多2-3人即可完成;工人无进场登记表,工资表为宏轩公司单方制作且工人签字均无落款日期、工资受领程序有违常理,不能证明发放的是涉案工程工资。
中交公司主张,朗利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关的劳务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给总包单位上传至相应数据库,因此对宏轩公司主张的85名工人名单和工资数额不予确认。
3.宏轩公司主张,搭建板房人工费、建筑材料费,以及项目部办公用品均是宏轩公司法定代表人用现金支付的。其中,搭建板房的建筑材料于2018年9月2日已运至搭建现场,由出售方包工包料,于2018年9月10日搭建完工;板房搭建完工后即采购了项目部办公用品,于2018年9月13日运至现场。
4.朗利公司在庭审中确认,2018年11月6日前,并未明确向宏轩公司表达过双方劳务分包合同已解除,亦未明确向宏轩公司要求撤离施工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基于宏轩公司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宏轩公司、朗利公司双方签订的《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涉案工程未实际施工,但宏轩公司方为履行宏轩公司、朗利公司间的劳务分包合同,经朗利公司允许进场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结合涉案工程约定总价款及施工范围,宏轩公司主张的搭建板房人工及建筑材料费83200元、购买项目部办公用品费用22980元并不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宏轩公司提交的采购收据可以证明该费用已实际支出,给宏轩公司造成了损失。朗利公司及中交公司认为板房材料及办公用品可拆卸重复利用,因此宏轩公司损失微乎其微的抗辩主张,该院不予采纳。依据该院已认定的事实,朗利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告知宏轩公司中交公司单方通知解除朗利公司与中交公司间的专业分包合同时,并未明确表示宏轩公司、朗利公司间劳务分包合同解除,而是通过微信群告知宏轩公司方等通知,这一指示可与朗利公司2018年9月8日向中交公司发出的《复函》相印证。结合2018年9月26日朗利公司工作人员仍通过微信群告知宏轩公司等通知的聊天记录可知,宏轩公司在朗利公司指示下待命至少持续至2018年9月26日。宏轩公司明知中交公司已通知解除与朗利公司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且宏轩公司于2018年9月19日知晓中交公司已另行组织人员进入涉案工程场地施工,宏轩公司、朗利公司双方能否继续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宏轩公司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且宏轩公司作为专业的劳务派遣企业,有能力组织遣散或另行安排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短期务工人员,而宏轩公司却怠于采取止损措施,直至2019年11月6日才遣散待命务工人员,因此,宏轩公司不得就怠于采取止损措施期间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考虑到采取止损措施需要的时间及劳务人员支付报酬的方式,该院酌定宏轩公司应自担2019年10月产生的劳务损失。关于宏轩公司为履行合同组织的劳务人员规模,宏轩公司于2018年9月6日、2018年10月17日通过微信群向朗利公司发送的参与施工人员名单与发放工资表劳务人员身份信息不能一一对应,宏轩公司无法提供签到表等人员管理文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资表中劳务人员均已进场且专为涉案工程待工。涉案工程未开始施工,未形成经宏轩公司、朗利公司双方确认的务工人员名单,朗利公司及中交公司未举证说明涉案工程所需劳务人员规模,因此,该院参照宏轩公司项目准备工作购买铁床数量40张,酌定宏轩公司为准备施工组织的劳务损失按照40人计算。宏轩公司主张劳务人员报酬为月结,6000元/月/人,朗利公司及中交公司仅主张该报酬标准未经各方商定,但并未主张明显超出市场价格,该院对宏轩公司主张的报酬标准予以确认。综上,该院酌定,朗利公司应向宏轩公司赔偿2018年9月劳务损失24万元(6000元/月/人×40人×1个月)。宏轩公司、朗利公司双方均为专门从事建筑施工、劳务派遣的公司,应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对于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宏轩公司要求朗利公司就应赔偿的损失支付利息的诉请,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宏轩公司与朗利公司签订的《前海铁石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电力管线迁改项目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二、朗利公司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轩公司支付劳务损失24万元;三、朗利公司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轩公司支付搭建板房人工及建筑材料费83200元;四、朗利公司应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宏轩公司支付购买项目部办公用品费用22980元;五、驳回宏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7468元,由朗利公司负担2296元,由宏轩公司负担5190元。
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朗利公司上诉称一审判令其承担劳务损失24万元缺乏依据,但是,2018年9月2日,宏轩公司经朗利公司同意进入涉案工程场地,2018年9月26日,朗利公司告知宏轩公司有消息会联系,据此可以认定宏轩公司在朗利公司的指令下等待近一个月,同时一审法院参考宏轩公司购买的铁床数量酌定劳务损失按40人计算,该处理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朗利公司上诉称一审判令其向宏轩公司支付搭建板房人工及建筑材料费83200元、购买项目部办公用品费用22980元无事实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宏轩公司已经进入涉案工程场地并做了开工前的必要准备,其主张的上述损失不超过合理范围,应当予以支持。
此外,朗利公司上诉称宏轩公司的损失系因中交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中交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本院认为,中交公司与宏轩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且宏轩公司并未对中交公司主张损失,中交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至于朗利公司与中交公司之间的纠纷,朗利公司可另寻途径解决。
综上,朗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92.7元,由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明  亮
审判员 许  莹  姣
审判员 张  秀  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东阳(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