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6951、169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五和大道**富奇创意大厦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11725E。
法定代表人侯开勇。
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阳光社区松白路10331035计生A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54408R。
法定代表人许丽燕。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宏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3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34618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朗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款355509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348058元,诉讼费2296元,执行费515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