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302民初4066号
原告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魏托、被告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吴少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欠原告货款282600元,有相应的送货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0年2月24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20日签署《气体灭火系统定作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七氟丙烷自动灭火系统,总价格为282600元。合同还对交货时间、货款支付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和货款金额相同的空头支票。原告遂于2020年2月2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上述所请。 另查明,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20)粤1302民初406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了被告名下的财产。 裁判理由和结果
被告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2600元及利息(以货款282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2月24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282600元清偿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5569元、保全费1933元,合计75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万盛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蓝诗祥 人民陪审员  钟秀娟 人民陪审员  范瑞军
法官 助理  叶丽伟 书 记 员  彭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