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民初886号
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业公司路6号(厂房2)101。
法定代表人:黎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系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市能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讼中变更名称为: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肖弼雄,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轶群,系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能安消防装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5日以双方争取用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21元,由原告广州市佰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荐宗
人民陪审员 李少霞
人民陪审员 何蕴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