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350号
申请人:佛山市图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管理区下西坑中桥开发区自编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99J9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上沙涌发电大道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77132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蚝乡路同方中心大厦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4400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金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6号南宁丽景湾1期商业T30栋B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69053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图鸿铝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川***实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川***实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69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图鸿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川***实业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69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3.49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图鸿铝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