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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13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913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该址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