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6671号 原告: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蚝乡路同方中心大厦31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南湘玻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