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350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图鸿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泉管理区下西坑中桥开发区自编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599J99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广东扶***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明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上沙涌发电大道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84477132M。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蚝乡路同方中心大厦3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84400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金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6号南宁丽景湾1期商业T30栋B3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569069053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图鸿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5.24元、财产保全费152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