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109执保418号 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桂0109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川阳光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5927659.36元,开户行、账户: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万象支行、20017301048888880,实际冻结0元;2.浦发银行南宁桃源支行、63030078801900000038,实际冻结0元;3.中信银行南宁朝阳路支行、8113001015100100313,实际冻结0元;4.交通银行南宁**支行、451060310018010060357,实际冻结0元;5.交通银行南宁**支行、451060310018010061006,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3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桂0109财保4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