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民终6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拓展路1号莲溪村汽配生活区公寓3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二社区蚝乡路同方中心大厦3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5民初9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辉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辉瑾公司无需支付欠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因市场形势下行,经济条件变化,房地产行业严重萎缩,导致辉瑾公司无法支付服务费用,而非辉瑾公司主观原因导致,因此其认为无需向欧亚公司支付欠款利息。 欧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辉瑾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欧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辉瑾公司向欧亚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213.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700213.5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2.辉瑾公司向欧亚公司提前支付质保金311400元;3.本案诉讼***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20日,欧亚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辉瑾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采用固定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的形式承包涉案工程。合同载明:承包范围为6#-11#楼、14#-15#、17#-18#铝合金门窗(***台门)、百叶(空调百叶)、护窗栏杆、阳台栏杆等。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乙方须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安装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含通过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N+1户型窗户安装须于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后20天内安装完毕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甲方。本合同暂定总价10569566.43元。乙方应提供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采用固定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铝合金门窗竣工图图示加工尺寸计算)按实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提交结算资料。双方按甲方最终确认的经甲方批准由乙方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按甲方确认的铝合金门窗竣工图示加工尺寸计算)作为本合同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回复的签证或结算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若逾期不予以确认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认可甲方的审核意见,则此价格作为最终审定价。本合同无预付款,进度款及结算款按以下方式支付:乙方于每月21日向甲方提交上月21日起至本月20日止已完产值的计算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甲方于次月向乙方支付该月已完产值的70%作为进度款,但每月付款时甲方有权同步扣除代垫水电费等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完工后,由乙方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向甲方申报工程款,经甲方核实后,甲方于次月向乙方支付至该次核定的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款的80%作为进度款,但付款时甲方有权同步扣除代垫水电费等乙方应付甲方的款项。竣工结算前甲方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总额将不得超过本合同价款总额的85%。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结算资料90天内完成自审。由于乙方工作不配合(包括拖延对数时间、提交资料不及时、不完整等),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不配合,甲方审核时间将相应顺延。办理结算后,自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的结算总价作为质量保证金,按如下方式支付:在保修期期满之日起30天内,乙方应提交以下资料办理质保金退款手续:《工程造价定案书》复印件、《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复印件、《物业保修意见回复单》原件,因乙方未能按甲方的要求提交质保金退款资料的,质保金支付时间顺延,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必须在每次领取款项之前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报告,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上述条款的约定向乙方付款。若甲方对乙方提交的付款申请报告存在异议,应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再行付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原件等有效凭证,否则甲方有***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付款申请报告或发票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本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及监理公司对本工程进行验收。若本工程还需要报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合格的,则乙方应负责办理该报验工作并保证本工程在交付甲方验收前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验收。若本工程竣工验收达到标准后,叁方签字**确认本工程验收合格,同时乙方把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及验收报告一式肆份移交给甲方。若本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对本工程进行整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本工程的保修期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贰年。在保修期内,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或维修工作的,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加15%的管理费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若不足以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合同另附有《南沙水恋二期6-11#楼铝合金门窗工程造价汇总表》,双方在表中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以及综合单价等进行了约定。汇总表下方有案外人***的签名。欧亚公司陈述该人系辉瑾公司成本部的负责人。 因涉案工程的前期工程迟延以及受新冠××疫情影响,辉瑾公司同意涉案工程的工期顺延至2020年12月30日。欧亚公司实际于2019年6月30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11月19日完工。2021年1月5日,欧亚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在《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上批注验收意见,确认涉案工程已完工且验收合格。2021年1月6日,辉瑾公司签署《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同意验收涉案工程。2021年6月10日,欧亚公司与辉瑾公司共同将涉案工程移交给南沙水恋项目的物业服务单位,并签署《物业工程移交表》。《物业工程移交表》载明的合同保修期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10日。 2022年3月25日,***通过微信***公司发送电子版《工程造价定案书》。欧亚公司自述**确认《工程造价定案书》后,将该文件寄送辉瑾公司,***公司迟迟未**寄还。《工程造价定案书》载明涉案工程核定造价为10380000元。欧亚公司确认辉瑾公司合计已向其支付工程款8368386.5元。欧亚公司已就上述款项***公司开具《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10月15日,欧亚公司开具了剩余工程款2011613.5元的《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查明,欧亚公司在诉讼中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粤0115民初9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辉瑾公司名下价值2062105.1元的财产。欧亚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交纳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自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辉瑾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欧亚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以及放弃对欧亚公司于庭审中陈述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三十三条“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之规定,欧亚公司作为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建筑业企业,有权承接涉案工程,其与辉瑾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虽然《工程造价定案书》仅有欧亚公司一方的**,但该文件由代表辉瑾公司签署《南沙水恋二期6-11#楼铝合金门窗工程造价汇总表》的工作人员***发送给欧亚公司,应视为辉瑾公司对其中载明的核定造价的确认。辉瑾公司未在《答辩状》中就此提出异议,亦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欧亚公司的主张,故一审法院对涉案工程结算价为1038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欧亚公司自认辉瑾公司已支付工程款8368386.5元,一审法院亦予以照准。扣除质保金311400元(即结算价的3%)后,辉瑾公司应当向欧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00213.5元。虽然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辉瑾公司有权在欧亚公司提供发票前拒付工程款,但现有证据显示,欧亚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5日开具剩余工程款的发票,辉瑾公司却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欧亚公司要求辉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6日开始计算。 欧亚公司与辉瑾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共同签署的《物业工程移交表》确认涉案工程的保修期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了《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现保修期尚未届满,欧亚公司要求辉瑾公司提前支付311400元质保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辉瑾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00213.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700213.5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3297元,由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89元,由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19208元。保全费5000元,由深圳市欧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77元,由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123元。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辉瑾公司是否需向欧亚公司支付利息。 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第13.1条的约定:“甲方如不能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但累计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欧亚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已***公司开具剩余工程款的发票,但欧亚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辉瑾公司需向欧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关于利息的处理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亦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辉瑾公司上诉称因经济市场形势变化导致其无法支付款项从而无需支付欠款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辉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元,由广州市辉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宝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