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12-19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雨民催字3号
申请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南自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
申请人南自公司因***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南自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南京雨花西路支行00100041/21075971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票号00100041/21075971,出票日期2013年11月6日,票面金额80000元,收款人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持票人和出票人均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南京雨花西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交通银行南京雨花西路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钱小露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