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3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大道3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德胜东街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南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阳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3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0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京南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被上诉人联通阳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旭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上诉人作为分公司,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其公司由法人开办,设立,分公司的财产就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法人财产的一部分,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以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民事责任还是由法人承担。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作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承担,驳回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302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南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