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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某某、雪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7463号之二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屏淮北路39-11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女,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秦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