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84民初7764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基层组织推荐人员。
被告: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龙虬环保产业园南角路。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