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746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某某、雪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7463号之二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屏淮北路39-11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雪莲,女,196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三垛镇中心路2-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女,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址。
被告:***,男,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卞家陆,男,1959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男,1959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龙虬镇龙虬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倪德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秦邮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与被告**、雪莲、高邮市邮都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卞家陆、注明、扬州市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富裕达粮食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8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