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2民初3141号
原告:宁波众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青林商业中心6、15号165幢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MA2GR5DW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和谐村丹山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CMHRJ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众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波众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众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