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02财保36号
申请人: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丝茅塘拆迁安置点第一区。
法定代表人:游某1。
被申请人: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802元。申请人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源市分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源市广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6802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804元,由申请人河源市艾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